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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您好!向您咨询

1楼
yahuyahu 发表于:2007-3-21 20:31:44

您好:

      我是一个合资企业的的一名工人,1年前因为被诊断出腰间盘突出(CT已经给单位看了),在家休病假,原先关系在车间,每个月给开资,后来关系被交到劳资科。被交到劳资科3个月后 工资就不在给我开了,就是说除了劳保和公积金,我没有任何收入了。这样的情况大约又过了7个月,后来单位领导又告诉我们 劳保和公积金也要自己交了。请问您单位这样做是不是有法律上的根据 我该如何做。

对了 还有个问题:就是国家规定明补采暖费 请问象我们在家休病假的是不是也应该得到这样的补助 单位没给我 别的上班职工都给了!

谢谢您 盼早日解答!

2楼
148 发表于:2007-3-22 12:19:03

你好,你单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单位应该给予你补助,相关规定如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具体情况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来反映。

                                       长济律师

3楼
148 发表于:2007-3-22 12:22:1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以享受的待遇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长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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