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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律师》法律论坛 /
蓝色琴弦:
您好!
您给付女朋友订婚的钱和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您的情形属于《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第一种可请求返还的情形,所以,您为订婚的消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