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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教您三个问题:
1、我和丈夫之间没有出现感情破裂的问题,但丈夫听婆婆的话,现在丈夫竟以我性格脾气坏,无法继续与我相处生活为理由,要提出离婚,(但我们婚前交往了一年,他了解我的性格,婚前他也向女方及女方家长表示能包融、体谅)请问这能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吗?
2、我和丈夫现在分居快两个月,现在分居期间我可否回男方住所要回女方个人的日常生活用品,例如:衣服等。现在男方不准我回去拿衣服之类的生活用品,也不准我再进入他家一步,请问他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合法吗?
3、如果我和丈夫离婚,在财产分配上,女方出嫁时的嫁妆、手饰是否全部归女方所有?(注:这些物品全部费用是由女方的家人支付的)(我和丈夫结婚不到一年,女方未孕)
乞盼回复,谢谢你!!!!!
你好!回复如下:
1、法定离婚需感情彻底破裂,具体看你们双方的感情是否尚存。
2、在你们离婚前,你们婚内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他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3、个人生活用品应归你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