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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厚爱!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呢,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3、详细的适用法律规定,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见网页下部),谢谢!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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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依法秉承更有益于孩子成长原则:随哪一方一起生活对子女成长更加有益。您所提出的问题显示:女方存在“精神”方面的问题:产后抑郁症,男方存在“物质”方面的问题:家庭生活不好;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并依法权衡后做出决定;
2、通常如您反映的这个问题,首先要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依法向法院起诉解决。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号码见网页下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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