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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再好的,我想将我现在的户口跟我老公迁到一起,但是户主不是他本人,是他前妻,不过他们离婚前财产已分好,房子是我现在的老公的,但是户主不是他本人,他离婚前没有将自己办理独立户口.现在的问题是他前妻以她家里人不接收为由不愿迁走.请问我可以起诉她吗?如何起诉?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厚爱!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您可以和对方协商,要求其迁走;
2、如果对方拒不迁走,您可以向当地的派出所民警反映,获得解决办法;
3、您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何起诉,可以咨询律师。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见网页下部)。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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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更详尽的有关子女的抚养权的问题,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见网页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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