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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依据您的留言,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法定必备条件。因此,如果还没有结婚登记,即使已经同居在一起四年了,依旧不能认定为法定的夫妻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2、虽然您的妹妹和“男方”,不是法定夫妻,但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您的妹妹是所生孩子的母亲,有扶养孩子的义务。
3、如果您的妹妹从“男方”家返回到原来的老家中,“男方”没有权利进行阻止或阻碍。但有权要求您的妹妹共同扶养所生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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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无权要求强迫女方和其保持同居关系;如果强迫的话男方就构成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起诉到法院“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般按共同共有来处理;
3、“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抚养权可以男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有益子女成长等原则来做出判决。
总的来讲,女方有权脱离男方,解除“同居关系”,独立过自己想要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