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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租用XX市国税XX税务所(甲方)新建的店面经营日用品生意。合同期到2006年12月31日。合同第五条规定:租赁期满后,若乙方仍需继续承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优先照顾。但12月8日甲方单方面决定并发出公告,期满后该店面施行招投标方式出租。就此请教网友们,律师:1.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平等,甲方作为国家机关在经济活动中是否也遵守合同,守信用。 2.合同规定中第五条的承诺将如何兑现。3. 甲方片面追求创收。乙方的利益是否受侵害,原承担租户将如何安置。4.作为产权方的国家机关。是否负有社会责任,弱势群体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以上问题,以我的遭遇,该如何应对。
如果能给我帮助请联系:0597-7881095或E-Mail:657146038@qq.com
税务所对外招租行为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你与税务所签订的合同期限是到2006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有权对外出租。
应给于优先照顾:指是在同等出租价格下你可以优先承租,如果别人出的价格比你高你就丧失了优先权.如果还有问题不清楚可以直接给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联系010-82564109-23
谢谢李律师!
现在是如何理解“若乙方仍需继续承租”这一句?乙方现在是需要继续承租的,是否就能继续承租下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