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求助各位律师帮我解决关于房屋转让的纠纷,我(乙方)于20006年10月1日和浦某(甲方)签定一份转让合同,合同大意是“标题:“租赁合同” 1,甲方愿意将三间房屋租给乙方使用,并允许乙方转让,在这间房屋内客厅,中卧室不的转租,厨房可以转租,乙方若私下转让或转租,甲方将强行收回房屋。2,本合同从2006年10月如生效2007年8月1日将重新签定。3,乙方须于每年8月1日之前向甲方交纳租赁费24000元/年。4,甲方于2008年8月1日之前不涨房租;出租房内的砖墙不允许改动;转让期限15年;”
合同签订后我觉得合同有很多不平等的地方:1,浦某(甲方)不是这套房屋的房产证持有者,房产证持有者是他姑妈,他们的关系只是姑妈与侄女的关系,甲方称他和他姑妈签定了合同,委托甲方有权转让,但在和我乙方签定合同时甲方没有出示任何证据。2,我乙方转过这套房屋时,甲方收取了我55000的转让费,但没有出示任何收据。3,合同即是转让又是租赁,那合同是否要分开为转让合同与租赁合同两份。4,经我方走访其他同行都说,转让不存在有期限都是无期限的,在交纳转让费的同时,甲方应开一张收据。
现我应该怎么办,1,我乙方和甲方签定的合同有否无法律效力,是否成立。如我想撤消此合同,是否算我违约,我所向甲方交纳的转让费和租金是否能全部要回??? 2,如我想和甲方重新更改此合同,去除转让期限15年改为无期限转让(此条为重点)那是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