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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到2007年,我已在某私企工作四年,并为此公司创造了可观的利润。但由于待遇不乐观,我于2007年1月与所在公司老板签订了一份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合约规定两年。必须先一次性支付我一部分报酬,另外每月工资已谈定。(但合同上没有规定报酬的支付日期,这是签合同时的疏忽之处)而且,若离开公司,违约金5000元,一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
我以为签订合同之后,老板会按事先口头约定那样预先支付讲定的报酬,但老板却不予理睬。而且,2006年12月和2007年1月份的工资不发给我。我由于买房贷款必须保证稳定的收入,老板这样做迫使我不得不另谋工作,来维持每月的分期付款。至今,两个月的工资也没支付我。
我想问一下:根据这种情况,我通过法律或仲裁要回工资有优势吗?
谢谢各位的指点,期待您的帮助!
律师您好:
我已收到您的答复,谢谢您。但是我有一点不明白:您所说的25%的赔偿金指的是两个月工资的25%,还是我们签订合约的总报酬的25%,还是老板事先答应先给我一笔报酬的25%?
还有一点要说明,老板曾经带有威胁的语气说要想要回两个月的工资,先让我把5000元的违约金给他。我觉得我并没有违约,实际上是老板先不履行合约(不仅拖欠我工资,而且签订合约时说的一次性的报酬也没给我),造成我不得不离开公司。老板的理由正当吗?
请律师给出高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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