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工作未满一年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几天我向单位(深圳机关)提出了辞职,可是单位说按照我们签订的6年合同,我必须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可是当时签订合同时,违约金这部分条款并未出现,当我拿到合同复印件时发现是后来加上的条款,且违约金数目太多,我认为很不合理。而且合同最后没有“鉴证机关”的盖章和签名,我认为这是单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改动劳动合同,这是不合法的;且无鉴证机关盖章和签名,应该为无效。如果起诉单位,不知是否合理。这是本人对此问题的看法,请专家指教。非常感谢!
对于后加入的部分完全可以否认,因为你手里也有合同,你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打招呼,根据你叙述的情况,违约金没有约定就不用支付违约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