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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律师》法律论坛 /
2007年3月15日,甲方将出租车交乙方经营,我丈夫作为丙方以房产做抵押担保,而当时我并不知情,4月13日,丈夫告诉我此事,我坚决不同意担保事项,并向甲方发出了我不知情、不同意担保并要求撤消合同的信函,问我的主张有效吗?合同可以撤消吗?
补充说明:
1、房产是我们结婚后共同所买,但房产证所有人是我丈夫的名字;
2、担保合同内容:抵押人我丈夫,抵押权人甲方,担保范围为乙方应承担的义务(主要为租车费用和事故赔偿);
3、抵押时带去的是房产证复印件,也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必须要经过登记,否则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