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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能够证明自己已经缴纳相应租金,并且得到了业主关于的转租认可,那么乙就已经完成了其合同义务,无论是甲还是业主,无故收回房屋都可能面临赔偿的问题。
我不明白乙为什么不愿意把房租交给业主,还是您的意思是说已经缴纳的部分,甲没有交给业主,于是业主又找乙再要一次?如果是再要一次,那么乙不需要缴。
打个比方,本来甲承租3年,一次交清租金,得到授权可以转租。他立刻转租给乙3年,乙也一次交甲所有租金。
1年后,甲和业主解除合同,此时1年份的转租租金是甲的,而后2年的转租租金,因为甲丧失了转租的权限,所以作为不当得利应该交给业主(当然,甲之前交的租金的后2年,也应该由业主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