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意]贝卡利亚
三十七、一类特殊的犯罪(全)
读到这里,人们可能会发现我遗漏了这样一类犯罪:它使欧洲的土地上洒满
了人的鲜血;它把活生生的人体投入火中,用它们架起悲惨的柴堆,在那里,烧
焦的骨骼噼啪作响,还在颤动的内脏受到煎熬,从人类躯体冒出的黑烟中传出嘶
哑的、不成声的哭泣。然而,狂热的民众却把聆听这哭声当作一种欣赏和乐趣。
不过,聪明的人都能看出,地点、年代和议题都不允许我去探讨这类犯罪的本质。
为什么有的国家要一反许多国家的范例,非得把人的思想都完全地统一起来
呢?为什么有些相互分歧的见解,尽管它们之间的差异是极细微的、不明显的,
而且是人们的能力所难以顾及的,但是,如果不确立它们中一者的主导地位,它
们就也会干扰公共利益呢?为什么见解的本质竟如此地复杂:有些见解在酝酿和
斗争中日见分晓,正确的保留下来,错误的则被记忆所淘汰;然而,另一些见解,
为了勉强维持它们空虚的永恒地位,却需要诉诸权威和强力呢?论证这些问题将
太冗长,太离题了。
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为什
么这种强迫命令尽管看来可恨,却仍然是必要的呢?理性和比较受我们尊敬的权
威要求发扬温和及友爱的精神,尽管对思想的强迫命令违背这种精神,为什么它
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呢?论证这些也将太冗长了。如果行使强迫命令的人凭借的是
一种公认的权威,那么,这一切就应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的,是符合真正的人类利
益的。
我所论述的只是那些由人类本性和社会契约规定的犯罪,而不是罪孽,对于
罪孽的惩罚包括暂时的惩罚,应该由有限哲学原则以外的其他原则加以制约。
短评:"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
类似的话我们已经听了很多了,真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也不知当悲还
是当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