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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全国优秀律师、百强大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朱寿全主任主持(Tel:1338106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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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求助]关于房产归属权的一些问题

1楼
zhengdy 发表于:2007-1-17 17:11:52

律师你好,我有些问题想向你咨询一下

十几年前我家在镇上买了块地建了一栋三层的楼房,我有两个叔叔和我家一起住,他们结婚后也一直住在那楼房里.2001年我家搬到县城,镇上的房子仍然是给那两个叔叔住.其中一个叔叔在一楼做钢材生意,然后一家人住在三楼.我们家每个月仅象征性地收取一两百的房租费.现在他们到处跟人说我们已经把房子以20万的价钱卖给他们了.(实际上我们没有卖).我的问题是:一、建房时,我们只有土地准建证,没有房产证,到现在也没有办房产证,那要是过了十几二十年我们才把房子收回来,还能收回吗?二、他一直在那住了那么多年,现在他也到处跟人讲我们把房子卖给他了,那几十年后真的是靠打官司让法院来判决的话,法院会不会根据周围邻居的反映,说一直未见我们在那里居住,而是那个叔叔一家人在那住,他才是房子的主人而判决房子归他呢?三、有没有一个诉讼期限呢?现在我们没有要回房子,而十几年后才收回,那到时候法院会不会说已经过了那个起诉期限呢?四、我们一直没有办房产证,那我的叔叔有没有可能拿他的户口或身份证自己私自去办了房产证呢?

我现在担心的是,因为没有房产证,只有土地准建证,那几十年后还能不能收回房子。希望律师能尽快解答我的那些问题哦,谢谢

2楼
hejie58 发表于:2007-4-19 17:08:24

律师你好!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几年前,我们夫妇通过法定程序,在当地购买了一个门面和一块宅基地(已经建成房屋),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 均用儿子的名字办理.现在儿子准备结婚,假若以后婚姻变迁,产权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3楼
148 发表于:2008-4-10 10:00:26
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⑴、一方的婚前财产;所以你的孩子在婚前获得的已登记的房产属于你孩子的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所有。
4楼
148 发表于:2010-5-28 15:07:14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赖和支持!

     1、开发商如果擅自违反您们先前的约定,依法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具体的赔偿的标准,您们如果先前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果先前没有约定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5楼
148 发表于:2010-9-16 12:24:20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所述,夫妻在婚前可以书面约定婚前的房产归共同所有,据此,婚后便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楼
148 发表于:2010-11-15 23:49:44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您在结婚之前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楼
148 发表于:2010-11-23 22:52:58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的是房地一体主义,即不动产变更的法则就是“一并转让”,被形象地称为“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不能分开。据此,对于不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公民,依法不能成为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8楼
148 发表于:2010-11-28 19:09:50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拆迁补偿费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据此,可以判断您的朋友的姑姑可以分到一定的拆迁补偿款。具体事宜您可以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9楼
148 发表于:2010-12-1 8:10:05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由于您和您的姐姐还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人还是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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