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lcfwj:
您好!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的使用权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不属于老人的遗产范畴。老人生前与小儿子一直共同使用该房屋,则小儿子和小儿媳妇与老人对该房屋有共同的使用权。现在老人去世了,小儿子和小儿媳妇作为最初的共同使用人,是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的,这是基于共同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并非继承,其他子女未使用该房屋,不享受该房屋的使用权。
lcfwj:
您好!
上次回贴时我已经讲得很明确了,房屋的使用权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老人生前与小儿子共同生活,共同使用了该房屋,老人去世后,小儿子与小儿媳妇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即使该房屋出售时,仅有现在的使用权人(即小儿子和小儿媳妇)有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其他人是无此优先权的。
况且,继承的产生是以老人去世时现有的财产为遗产,老人去世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该房屋并非老人的遗产范畴。老人的其他子女可以与房屋的主人协商购买该房屋,与卖房人签订购房买卖合同,走常规的买卖房屋的手续,但小儿子和小儿媳妇有优先购买权。另需说明,购买房屋的钱由购买人自己承担,这一点也与继承毫不相关,纯属个人买卖行为,非继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