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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哈尔滨张先生,去年10月份我在某开发公司买写字楼一处6层5号使用面积62.34平方米、金额51万全部交清,合同规定2005年12月31日交给我们使用,可是现在快到2006年9月份了还没有交付使用;这还不算什么,最让人生气的是在这期间开发公司给我来电话说:6层5号低压给银行了,要给我们换一套,我说你开发公司既然卖给我这套房子你就没有权利低压给银行.后来我了解到原来开发公司把整个6层都给卖给了一个人,所以开发公司动员我让我换一套房子,我不干(我买房子在先;买整个6层的在后).开发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硬要给我们换一套;我们老百姓真的很难。
现在我以将开发公司告上法院,一审以判决是开发商把房子归还给我,我现在以将6层5号做了财产保全。开发商不服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现在我和卖整个6层的人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请问大家这个房子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判给谁。
zhangwei2821:
您好!
根据您表述的内容,我们认为,房子应该判给您。
像您所遇到的这种情况,是典型的一房二卖的情形。开发商先后与您和第三方分别签订了买卖同一套房产的合同,且均没有办理产权手续,而您签订的购房合同在先,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您所有,第三方可主张开发商向其隐瞒房屋已出售给您,其行为存在欺诈,第三方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