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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父亲现状况,87岁,脑梗塞瘫痪两年了.生育五个儿女,三男二女,生病之前跟随我生活了6年。我是五个子女中最小的一个,女儿,我母亲已去世24年了。〔父亲健康时写了一份没有日期的遗嘱,生病后才翻找到的这份遗嘱.〕把两套太原市的私产房分给了二哥和三哥,30多平米左右。把一套直管房给了我.使用面积22.48平米.砖混结构,东西朝向,六层.让我来为父亲养老送终,二哥三哥协助我,老人身体一向特别好,突然就得了偏瘫,护工来照顾老爸,我兼上班,两个哥每月出500元钱,一年后,大哥提出要照看老爸,在此套房子里住了半年后接回老家大哥的家里照看,把父亲的工资1863元给了大哥,两个哥再每月各补贴500元钱,现在大哥提出,“我照看着老人,那套直管房就理应给我,”我大哥是农业户口,我和我的二哥三哥是非农业户口,理由是他是老大,对家里的贡献最大,我是女儿,凭什么要继承家产?还不能亲自照顾老人,我是儿子,而且是我亲自照管,你作为女儿现在没有任何理由拿着房本,老人在哪儿房本就跟着在哪儿.我劝说大哥,这房子不能作为私有财产来继承,争夺是没有用的.怎么也听不进去.有可能要走法律途径,我现在咨询后,也想让大哥不要再耿耿于怀了,题外话,老父亲曾经是把这套直管房作为家产分给过大哥的,户名占用我二哥的名字,房本让我大哥拿着.让亲朋好友作证写下了协议书,当时没让我和我姐来参加这个家庭会.我姐在另一个小些的城市,没有参与家事纠纷,我担心他走极端,值吗?我想只有法律,只有律师的话他才会释然吧?也才会听得进去,我也很想让他明白.儿子和女儿是一样的,平等的.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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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我国《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因此,以女儿以出嫁为由剥夺继承权是违法的;
2、《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您父亲若有公证遗嘱的话,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若没有公证遗嘱,通常应以生前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
本案的案情稍有些复杂,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号码见网页下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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