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江苏宜兴人,于1997年在宜兴市某镇所属村买住宅商品用房一处,住宅房是村办,后村委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约在2003年左右村里集体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因本人工作原因不居住于此处房屋内,村里未能跟我本人取得联系办理两证事宜(其余住户两证均为村委集体办理,部分住户未领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均在村里保管)。最近由于本人要办理卖房事宜,与村委取得联系要求取回两证,村委被告知我方房产证未领取,我方土地证却已领取。村委还告知要我本人出资去办理房产证手续及所需要交费用,贵村委不承担费用问题(因村委集体办理两证时所花费用约900元左右,现如今办理房产证所需要费用约3000元左右,我想请问,关于此类事情,村委是否应该继续为我办理房产证事宜??我方支付的房产证费用是否只是需要按照当时村委集体办理两证期间费用支付就可以?对于我本人应该怎么操作才能保障个人权利最大化?联系电话13914296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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