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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您好!咨询一个问题。

1楼
mirind 发表于:2009-7-13 11:04:28
关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五条规定“出卖人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给买受人。”这条该如何解读?我最近买了一套二手房,用的就是这个标准合同,请问按照这个合同我还需要在房价以外向出卖人另行支付公共维修基金吗?现在出卖人要求我支付这部分钱才同意给我过户公共维修基金,我认为按照合同规定,我不需要另行支付,麻烦您给我解释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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