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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hang
--  发布时间:2007-11-9 0:24:54
--  [求助]

         父亲71岁,曾任过生产队会计、队长、大队治保主任职务,退休后现兼任村民组长。

         2007年7月30号,接村委通知到村委开村民组长会议,在去村委途中遇到一人(骗子)问讯,两人交流几句话后,那人(骗子)敬了一支香烟并抽了起了,这时对面又走过来一人(骗子)谈起了生意,从未做过生意的父亲那时己中了他们(骗子)的迷魂阵,把要去村委开会的事丢在脑后,回家拿了辆电瓶三轮车,借了5000元钱跟他们(骗子)做起了生意,把钱乖乖地送给了他们(骗子)。

         事情到此还未结束,在回家路上(也许迷魂药药性将过),突然想起了什么,电瓶车180度急转弯,翻车将自己的脚面造成磨擦性损伤,送市人民医院住院住了40余天,做了三次手术,共花去医药费15000余元(于31号向110报了案)。此过程去掉在农村医疗保险公司保到5600余元外,对我家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6000余元。

         在此请教律师:这一情况我父能否得到村委或那个部门的经济补偿?谢谢!


--  作者:148
--  发布时间:2008-5-20 11: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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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伤: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国家、政府、法律赋予的公务过程中受到意外的伤害。
工伤:是指企业的员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的事故
但目前法律上只有“工伤”。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负伤的比照“工伤”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你的父亲遇到的这种情况值得同情,可以尝试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工伤)认定,同时可以向村委会对医疗费用进行沟通协商。


--  作者:客人
--  发布时间:2009-3-28 9: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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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医违规操作致病人死亡,法院判赔,医生逃逸2年,致今为赔,我们该怎么办
--  作者:moody
--  发布时间:2010-8-5 16: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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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买的是正规的商品房,现在已入住两年,我在二楼,但是最近三楼铺木地板,将我的楼板打通才发现楼板厚度不符合图纸设计规范,外墙也没有做保温,我
已将开发商告入法院,我要求解除合同,我花了5000元要求鉴定,但是鉴定部门通过鉴定的结论是楼板厚度不符合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但是鉴定部门说“虽然楼板厚不达标,但使用安全无问题”
又说“但应进行整改,才能保证正常使用。”又说“外墙虽没有做保温,但不涉及到主体结构”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请问律师,我诉状起诉是由于厚度不够,外墙没有按国家强规做保温,鉴定部门都予以证实,法院为什么判定我败诉??

--  作者:148
--  发布时间:2010-8-6 11: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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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1、从“楼板的厚度不符合图纸设计规范”,“外墙也没有做保湿”等可知,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2、由“虽然楼板厚不达标,但使用安全无问题”,“外墙虽没有做保温,但不涉及到主体结构”可知,开发商虽然有违约行为,但并没有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开发商已经构成违约,您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由于开发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所以您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  作者:客人
--  发布时间:2012-3-31 21: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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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老公跟着他姐夫在船厂做事,当时他姐夫是包工头,在09年十月份我老公在上班的时候被火烧伤,当时是3级深度烧伤在江苏住了两个多月的院然从09年到12年两年期间双方都未曾提过赔偿事宜,在11年年底我们主动要求赔偿,她说让我们做鉴定,我们现在做的鉴定结果是十级,那么我想请教律师在这两年的过程中我们能拿到赔偿吗?具体的我们又能拿到多少?
--  作者:148
--  发布时间:2012-4-2 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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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厚爱!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依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您的丈夫有权要求雇主损害赔偿;

    2、具体的赔偿数额详见2011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规定。同时提醒您:维权要及时,别错过诉讼时效。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和我们联系;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见网页下部),谢谢!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