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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baidh -- 发布时间:2013-9-26 17:23:40 -- [求助] 求 救 ! 咨询,寻求律师,电话:13001108965 仅接收短信,我打电话给你。谢谢。下面是事情真实经过。 楼房漏水,司法奇案。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正在发生,正在发展,我们是乡下穷苦人,在县城圆了买房梦,可是一场梦醒来,原来这竟然是一场噩梦!事情是这样的,由于种种原因,过了一年之后,我们才开始准备入住。我们找到了物业管理员,申请了开通了水电,管理员尽心尽职为我们开通了水和电。造化弄人,进行开通时,发现小区停水,便没有开通任何阀门。随后呢,也就没有送电。第二天继续开通水电。物管开通了水。水顺利的开通了,并且送达。机缘巧合,送电时又停电,便停止了送电,楼道内的电表开关呈断开状态。送通了水,是在白天,由于有水没有电。当晚,我们便回到了乡下居住。临走前我们检查了所有的门窗、水管,未见异常。时间飞逝,转眼过了两天两夜,第三天,晚上近11点钟,我们已经入睡,进入梦中。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把我们惊醒,新房小区的物管打来电话,说是楼下的木地板遭水了,我们家的新房是三楼,物管关闭了位于1楼我家水管道的总阀。由于我们现居住地距离县城20于公里,山路崎岖,深更半夜,难以前行。我们暗想,若是二楼楼下真的发生了水漫金山式的大水,楼下这一家岂不早就给我们打电话啦,吵吵闹闹向我们索赔个万儿八千的吧,既然不打电话给我们,就说明问题没有那么严重,约好明天去看。(为什么楼下这家不给我家打电话呢?内中又有何隐情?我们是否又应该主动打电话给楼下这家吗?有待探讨。)次日我们赶到了小区,首先进入二楼这家房内观看时,眼前的场景把我们惊呆了:主人家满地是积水,几乎是把整个房子泡了起来。接着是看我家楼上房间,打开房门:房间内无水,所有水泥地板是干燥的(未装修)。楼下这家邻居起诉的竟然是唯一我们一家,更离奇的是法院竟然受理了。今天是2013-9-19,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9月10日我们收到的传票。我们该怎么办啊?天哪!案子的标的是两万元,外加4千元评估费。一场灭顶之灾悄悄向我们袭来,在此我像全社正直的人,律师,法律界人士呼吁:十万火急!帮帮我们吧! 发两幅图。是我们被告家的厨房中水管情况。注意:地漏完好,有试验证实。漏水处,位于红色总阀下方接头处。水流微小,有物管在场证明。 不好发图,以后补发。
下面是原告的起诉书 申 诉 状 原告:XXX“ 申讼对象:县级人民法院“ 追加被告:XXX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县级法院及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XXX元 事实与理由:在审理 “楼房漏水案”中,该案中的原告方的起诉状存在明显纰漏与瑕疵。该原告故意放弃追加第三方被告的权利。故意放弃追加房管局(含30%的产权所有权)。虽合法但是不尽合理。“楼房漏水案”一案本应是多方合并诉讼,不应拆分诉讼。法院把关不严,对该案中的原告方不加劝诫,不进行阻止,不进行驳回,不做心理辅导,不在受理之前进行调解,而是置于法律框架下强行进行调解。造成了该案中的原被告双方的诉累。尤其是给该案中的被告造成了精神损失与心理摧残。 证据:一,“楼房漏水案”原告的诉状。二,理论上永远也无法调解成功。 三,调解笔录。 四,受害人XXX口供。 “楼房漏水案”中的原告诉求明显不合理。将本应合并的诉讼,进行了拆分,把本应由多方承担的义务与赔偿强加到唯一被告XXX一人身上,对该案中的被告XXX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此“楼房漏水案”完全可以在房管局管辖的框架下获得解决,房管局具有30%产权所有权。绝不可以让一个无辜公民随随便便就成为唯一被告。没有必要打上法庭、打官司,浪费了国家资源。法院、法庭不是菜市场。 原告要告就先告房管局,虽然俗有“不告不理”之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法院对此负有告知的责任与义务。这件邻里纠纷应该在房管局管辖的框架下获得解决。完全没有必要在法院、法庭上去解决。两家穷人不应该打官司,浪费国家资源。 在“楼房漏水案”本案中,如若房管局不予解决,房管局理应成为被告(或之一) 在“楼房漏水案”案中,原告XXX让被告XXX一人承担受害人全部总损失,缺乏法理支持,从逻辑上讲,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在“楼房漏水案”一案中,原告的索赔额与被告理应承担的赔付额永远也不可能相等。强行调解是毫无意义的。 “楼房漏水案”中房管局是30%的产权所有权。施工方负责施工与维修,物业负责管理。我们也负有管理及注意的责任与义务。建议法院主动放弃对两家的调解,更不要开庭审理。无辜公民不愿当唯一被告。 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 建议县级法院主动追加第三方参与多方共同诉讼,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调解。问题将很快解决。谢谢。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3年 9 月 25 日
咨询,寻求律师,电话:13001108965 仅接收短信,我打电话给你。谢谢。下面是事情真实经过。201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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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148 -- 发布时间:2013-9-29 19:24:22 --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厚爱! ?? 您反映的这个案例是一起比较常见的物业纠纷案件,首先要分析事实(留存证据),界定责任,再根据责任的大小要求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若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您留言或者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电话联系(号码见网页下部)!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