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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baidh
--  发布时间:2013-9-26 17: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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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寻求律师,电话:13001108965 仅接收短信,我打电话给你。谢谢。下面是事情真实经过。

                  楼房漏水,司法奇案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正在发生,正在发展,我们是乡下穷苦人,在县城圆了买房梦,可是一场梦醒来,原来这竟然是一场噩梦!事情是这样的,由于种种原因,过了一年之后,我们才开始准备入住。我们找到了物业管理员,申请了开通了水电,管理员尽心尽职为我们开通了水和电。造化弄人,进行开通时,发现小区停水,便没有开通任何阀门。随后呢,也就没有送电。第二天继续开通水电。物管开通了水。水顺利的开通了,并且送达。机缘巧合,送电时又停电,便停止了送电,楼道内的电表开关呈断开状态。送通了水,是在白天,由于有水没有电。当晚,我们便回到了乡下居住。临走前我们检查了所有的门窗、水管,未见异常。时间飞逝,转眼过了两天两夜,第三天,晚上近11点钟,我们已经入睡,进入梦中。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把我们惊醒,新房小区的物管打来电话,说是楼下的木地板遭水了,我们家的新房是三楼,物管关闭了位于1楼我家水管道的总阀。由于我们现居住地距离县城20于公里,山路崎岖,深更半夜,难以前行。我们暗想,若是二楼楼下真的发生了水漫金山式的大水,楼下这一家岂不早就给我们打电话啦,吵吵闹闹向我们索赔个万儿八千的吧,既然不打电话给我们,就说明问题没有那么严重,约好明天去看。(为什么楼下这家不给我家打电话呢?内中又有何隐情?我们是否又应该主动打电话给楼下这家吗?有待探讨。)次日我们赶到了小区,首先进入二楼这家房内观看时,眼前的场景把我们惊呆了:主人家满地是积水,几乎是把整个房子泡了起来。接着是看我家楼上房间,打开房门:房间内无水,所有水泥地板是干燥的(未装修)。楼下这家邻居起诉的竟然是唯一我们一家,更离奇的是法院竟然受理了。今天是2013-9-19,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9月10日我们收到的传票。我们该怎么办啊?天哪!案子的标的是两万元,外加4千元评估费。一场灭顶之灾悄悄向我们袭来,在此我像全社正直的人,律师,法律界人士呼吁:十万火急!帮帮我们吧!

 发两幅图。是我们被告家的厨房中水管情况。注意:地漏完好,有试验证实。漏水处,位于红色总阀下方接头处。水流微小,有物管在场证明。

不好发图,以后补发。

 

 

下面是原告的起诉书
  
                     民事诉状
原告:XXX,
被告:XXX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家水管漏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阳光小区相邻住户,被告居住在原告的楼上,2013年8月19日晚,原告回家时发现家中所有房间包括厨房及所有卧室都被水淹。后经查看被告家中厨房水管确实漏水,8月20日,原告、被告,及物管三方对此所看见的两个事实并无异议。后经过物管调解,无效。
原告当即清理了家中被漏水泡过的物品,木地板、衣柜、床头柜、鞋柜、储物柜、书桌脚、两道卧室门、电视柜、高低床等木制品被二、三厘米的水侵泡,厨房中吊柜、大米20公斤,电磁炉(美的)也被泡烂,三间房的墙脚浸水约十厘米。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赔偿全部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编者注:本条款,此处并未确定赔偿损失的具体量值,可以是全部总量,也可以是部分,正是这一条款,给投机客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也给正义留下了战斗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之规定: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为此,原告特此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县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3年9月5日
具体赔偿数据:
木地板::7559元          高低床:3200元
电视柜:1980元          电磁炉:365 元
墙体  :2200 元          大米  :20 公斤
书一本:  26元          衣柜等家具:4630元

以上共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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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原告的诉状,而下面则是我们被告的诉状:

       申 诉 状

原告:XXX“

申讼对象:县级人民法院“

追加被告:XXX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县级法院及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XXX元

事实与理由:在审理 “楼房漏水案”中,该案中的原告方的起诉状存在明显纰漏与瑕疵。该原告故意放弃追加第三方被告的权利。故意放弃追加房管局(含30%的产权所有权)。虽合法但是不尽合理。“楼房漏水案”一案本应是多方合并诉讼,不应拆分诉讼。法院把关不严,对该案中的原告方不加劝诫,不进行阻止,不进行驳回,不做心理辅导,不在受理之前进行调解,而是置于法律框架下强行进行调解。造成了该案中的原被告双方的诉累。尤其是给该案中的被告造成了精神损失与心理摧残。

证据:一,“楼房漏水案”原告的诉状。二,理论上永远也无法调解成功。

三,调解笔录。               四,受害人XXX口供。

“楼房漏水案”中的原告诉求明显不合理。将本应合并的诉讼,进行了拆分,把本应由多方承担的义务与赔偿强加到唯一被告XXX一人身上,对该案中的被告XXX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此“楼房漏水案”完全可以在房管局管辖的框架下获得解决,房管局具有30%产权所有权。绝不可以让一个无辜公民随随便便就成为唯一被告。没有必要打上法庭、打官司,浪费了国家资源。法院、法庭不是菜市场。

原告要告就先告房管局,虽然俗有“不告不理”之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法院对此负有告知的责任与义务。这件邻里纠纷应该在房管局管辖的框架下获得解决。完全没有必要在法院、法庭上去解决。两家穷人不应该打官司,浪费国家资源。

在“楼房漏水案”本案中,如若房管局不予解决,房管局理应成为被告(或之一)

在“楼房漏水案”案中,原告XXX让被告XXX一人承担受害人全部总损失,缺乏法理支持,从逻辑上讲,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在“楼房漏水案”一案中,原告的索赔额与被告理应承担的赔付额永远也不可能相等。强行调解是毫无意义的。

“楼房漏水案”中房管局是30%的产权所有权。施工方负责施工与维修,物业负责管理。我们也负有管理及注意的责任与义务。建议法院主动放弃对两家的调解,更不要开庭审理。无辜公民不愿当唯一被告。

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

建议县级法院主动追加第三方参与多方共同诉讼,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调解。问题将很快解决。谢谢。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3年 9 月 25 日

 

 

 咨询,寻求律师,电话:13001108965 仅接收短信,我打电话给你。谢谢。下面是事情真实经过。2013.9.26

 

 

 

 


--  作者:148
--  发布时间:2013-9-29 19: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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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厚爱! ?? 您反映的这个案例是一起比较常见的物业纠纷案件,首先要分析事实(留存证据),界定责任,再根据责任的大小要求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若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您留言或者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电话联系(号码见网页下部)!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