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在线律师》法律论坛 (http://148-law.com/dv/index.asp) -- 法律史话 (http://148-law.com/dv/list.asp?boardid=10) ---- 论犯罪与刑罚——关于国库 (http://148-law.com/dv/dispbbs.asp?boardid=10&id=1550) |
-- 作者:bearpig -- 发布时间:2007-3-31 12:30:45 -- 论犯罪与刑罚——关于国库 论犯罪与刑罚 [意]贝卡利亚 四十、关于国库(全) 曾经一度几乎所有的刑罚都是财产刑。人们的犯罪成为君王的财富,侵犯公 共安全的行为成了君王收入的来源。担负保卫公共安全的任务的人,却指望着公 共安全受到侵犯。因而,处罚科刑变成国库(刑罚的税收者)与罪犯之间的一场 争执,变成一场失去公共色彩的民事纠纷,它使国库丢开公共保护任务所赋予的 权利而行使另一些权利,使罪犯蒙受的不白同树立鉴戒的需要毫无关系。就这样, 法官成了国库的律师,而不再是铁面无私的寻求真相者;成了国库出纳的代理人, 而不再是法律的保护者和仆人。 在这种制度下,供认自己犯了罪就等于供认自己欠了国库的债,这是当时刑 事诉讼的目的。因而,取得犯罪的供认并且使这种供认变成帮助而不有损于国库 的理由,成为整个刑事程序所围绕的中心,至今仍是这样(在原因之后,结果常 常持续极长的时间)。如果得不到这方面的供认,即使是证据确凿的罪犯,也将 受到轻于法定刑的刑罚,并且也不会因他可能犯下的其他同类罪行而遭受刑讯。 如果得到这方面的供认,法官就把犯人的躯体据为己有,通过一些模式化的手续, 对他施加酷刑,以便榨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一旦证明存在着犯罪,罪犯的供认就 成了一种令人信服的证据。诉诸强力,使罪犯陷于痉挛和痛苦的绝望,就是要让 这种证据更加无可置疑,而罪犯在还没有强烈地惧怕折磨性审判时所做出的平静 和诚实的诉讼外坦白,却不足以定罪。那些澄清事实但有损于国库的调查和其他 证据被摒弃。有些罪犯偶尔幸免于折磨,并不是照顾他的可怜和孱弱,而是为了 保住国库这个想象中的和不可思议的机构可能失去的利益。 法官成了犯人的敌人,成了那个陷于囹圄、桎梏加身、忍受折磨、前途莫测 的人的敌人。法官不去寻求事实的真相,而是在囚徒中寻找罪犯,并为此而设置 圈套。他认为:如果不能以此而取得成就的话,那就是失败,就有损于他那称霸 一切的一贯正确。逮捕的条件由法官掌握;为了证实某人无罪,就要先宣布他是 罪犯,这被称为实行侵犯式诉讼。在18世纪,在文明欧洲的几乎所有地方,刑事 诉讼程序就是这样的。为理性所要求并被军事法律所采纳的真正的诉讼,即不偏 不倚地了解事实的调查式诉讼,却极少在欧洲的法庭上采用,而专制的亚洲在一 些安定的和无关紧要的情况下,却采用这种诉讼。 这些都是多么荒诞离奇的复杂现象啊!将来最幸福的后代肯定不会相信它们。 到那时候,只有少数哲学家能从人的本性中看出:这种制度是可能出现过的。 短评:这一节令我想到了两点,第一是如何预防执法者由于他人的违法犯罪所带 来的利润而制造违法犯罪,而非预防。第二即是诉讼形式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如 何产生的?仅仅是由于某几个人的光辉思想,还是更多的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条 件? |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07-3-31 22:32:23 -- 以下是引用bearpig在2007-3-31 12:30:45的发言:
论犯罪与刑罚 [意]贝卡利亚 四十、关于国库(全) 曾经一度几乎所有的刑罚都是财产刑。人们的犯罪成为君王的财富,侵犯公 共安全的行为成了君王收入的来源。担负保卫公共安全的任务的人,却指望着公 共安全受到侵犯。因而,处罚科刑变成国库(刑罚的税收者)与罪犯之间的一场 争执,变成一场失去公共色彩的民事纠纷,它使国库丢开公共保护任务所赋予的 权利而行使另一些权利,使罪犯蒙受的不白同树立鉴戒的需要毫无关系。就这样, 法官成了国库的律师,而不再是铁面无私的寻求真相者;成了国库出纳的代理人, 而不再是法律的保护者和仆人。 在这种制度下,供认自己犯了罪就等于供认自己欠了国库的债,这是当时刑 事诉讼的目的。因而,取得犯罪的供认并且使这种供认变成帮助而不有损于国库 的理由,成为整个刑事程序所围绕的中心,至今仍是这样(在原因之后,结果常 常持续极长的时间)。如果得不到这方面的供认,即使是证据确凿的罪犯,也将 受到轻于法定刑的刑罚,并且也不会因他可能犯下的其他同类罪行而遭受刑讯。 如果得到这方面的供认,法官就把犯人的躯体据为己有,通过一些模式化的手续, 对他施加酷刑,以便榨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一旦证明存在着犯罪,罪犯的供认就 成了一种令人信服的证据。诉诸强力,使罪犯陷于痉挛和痛苦的绝望,就是要让 这种证据更加无可置疑,而罪犯在还没有强烈地惧怕折磨性审判时所做出的平静 和诚实的诉讼外坦白,却不足以定罪。那些澄清事实但有损于国库的调查和其他 证据被摒弃。有些罪犯偶尔幸免于折磨,并不是照顾他的可怜和孱弱,而是为了 保住国库这个想象中的和不可思议的机构可能失去的利益。 法官成了犯人的敌人,成了那个陷于囹圄、桎梏加身、忍受折磨、前途莫测 的人的敌人。法官不去寻求事实的真相,而是在囚徒中寻找罪犯,并为此而设置 圈套。他认为:如果不能以此而取得成就的话,那就是失败,就有损于他那称霸 一切的一贯正确。逮捕的条件由法官掌握;为了证实某人无罪,就要先宣布他是 罪犯,这被称为实行侵犯式诉讼。在18世纪,在文明欧洲的几乎所有地方,刑事 诉讼程序就是这样的。为理性所要求并被军事法律所采纳的真正的诉讼,即不偏 不倚地了解事实的调查式诉讼,却极少在欧洲的法庭上采用,而专制的亚洲在一 些安定的和无关紧要的情况下,却采用这种诉讼。 这些都是多么荒诞离奇的复杂现象啊!将来最幸福的后代肯定不会相信它们。 到那时候,只有少数哲学家能从人的本性中看出:这种制度是可能出现过的。 短评:这一节令我想到了两点,第一是如何预防执法者由于他人的违法犯罪所带 来的利润而制造违法犯罪,而非预防。第二即是诉讼形式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如 何产生的?仅仅是由于某几个人的光辉思想,还是更多的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条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