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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专家支持强拆是自毁法律  (http://148-law.com/dv/dispbbs.asp?boardid=10&id=1429)

--  作者:bearpig
--  发布时间:2007-3-29 19:02:05
--  物权法专家支持强拆是自毁法律
据《东方早报》3月23日报道,按照当地法院的裁定,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必须在22日晚上24时前自动拆迁。“最牛钉子户”是否会执行法院裁定?目前,这个“孤岛”已经成为全中国媒体关注的焦点。在昨夜今晨,重庆法院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强拆,决定在今天如开通报会。对此,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刚刚通过的《物权法
》起草专家组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则支持有关部门进行强拆,他认为既然法院已经下达了强制拆迁书,就应该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进行强制拆迁。

  江平教授的这一观点,唯一可以让人理解的是:不论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既然已经作出判决,就要坚决执行,即使错了,也要顽抗到底。但是我想很多人都会表示不理解: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所有私人财产,包括房产——只要房产有合法的产权,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何起草《物权法》的人,却反过来自毁法律?自己打自己的嘴巴?支持有关单位或部门损害公民的私有财产?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进而损害法律的尊严?如果公民的私人财产不受法律保护,还要〈物权法〉干什么?这是不是与我国的宪法相背离?如果江平教授认为公民的私人财产可以不受保护,那么当有人到江教授家里强行搬走你家里的物品如电视机时,江教授是否可以不加制止,任由人搬走?即使是江教授放在家里的钱,别人需要时,是否可以任由人拿走,而不加阻拦?我想,江教授肯定不会对此种行为放任不管的,而是立即制止,当制止无效时,还会报警。因为搬走江教授家里的电视机或强行拿走江教授家里的钱,都不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是满足自己的私愿。在重庆这起“最牛钉子户”事件中,开发商要求房屋进行拆迁以后,建的是商场,属于商业性质,而不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民的房屋,只要有合法的产权,就是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有自己使用和处理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任何权力进行干涉。不论你有多么充足的理由,公民不想搬走时,任何人和单位以及部门都无权强制要求其搬走,即使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强拆公民的房屋。那种认为只要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就可以任意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思想,是极其错误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即使是公民愿意搬走,也还要看对方的赔偿是否合理,如果公民认为对方的赔偿不合理,完全可以拒绝搬走,一句话——这房屋是公民自己的,包括房屋下面的地基,就如同江平教授家里的电视机和人民币一样,也是公民自己的——它同样受宪法保护。

  因为强制拆迁,而导致死人的事,最近时有发生。就在重庆这起“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还没有结果时,就在重庆法院限制强拆的最后一天(3月22日),在苏州市就发生了一起因为强制拆迁而造成二死一伤的惨剧:位于苏州白洋湾民主路发生一起命案,开发商与被拆迁户因为就赔偿损失的数额达不成协议时,户主将前来协商的三人乱砍一气,造成二死一伤。其实,因为强制对公民的房屋进行拆迁,造成死人的事,并不只这一件,这些年来经常发生,因此党中央提出一定要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但是一些地方有的是为了一己私利,有的是为了政绩,而不惜损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造成公民与政府的严重对立,最为典型的可能要数湖南“嘉禾事件”。强制拆迁,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我国宪法的挑战,是对法律的伤害。

  江平教授一方面参与起草〈物权法〉,要求通过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一方面又认为可以通过政府的强大机器,伤害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这是一种人格上的分离,真不知道江平教授参与起草的〈物权法〉的用心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