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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cfwj -- 发布时间:2007-1-3 11:41:34 -- 寻求房产咨询 好心的人我急切寻求答复,我家子女共六人,我父亲在世时有一处房产只有使用权,与其老儿子共同居住,父亲于2000年去世,房子的使用权老儿媳在未与其他子女协商的前提下私自更名为老儿子名下,老儿子于2006年去世,老儿媳认为房屋的使用权应归她所有,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有无分担父亲房产的权利,还是老儿媳妇继承房产权! |
-- 作者:长济律师 -- 发布时间:2007-1-5 9:58:31 -- lcfwj: 您好!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的使用权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不属于老人的遗产范畴。老人生前与小儿子一直共同使用该房屋,则小儿子和小儿媳妇与老人对该房屋有共同的使用权。现在老人去世了,小儿子和小儿媳妇作为最初的共同使用人,是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的,这是基于共同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并非继承,其他子女未使用该房屋,不享受该房屋的使用权。 |
-- 作者:lcfwj -- 发布时间:2007-1-6 12:46:15 -- 能把他变为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吗? 您好! 谢谢您的答复,我在麻烦你您一下,如果我们子女想办法将此处房产变为所有权,我们子女可以将房屋买下归自己所有吗?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呢?多谢! |
-- 作者:长济律师 -- 发布时间:2007-1-8 13:16:31 -- lcfwj: 您好! 上次回贴时我已经讲得很明确了,房屋的使用权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老人生前与小儿子共同生活,共同使用了该房屋,老人去世后,小儿子与小儿媳妇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即使该房屋出售时,仅有现在的使用权人(即小儿子和小儿媳妇)有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其他人是无此优先权的。 况且,继承的产生是以老人去世时现有的财产为遗产,老人去世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该房屋并非老人的遗产范畴。老人的其他子女可以与房屋的主人协商购买该房屋,与卖房人签订购房买卖合同,走常规的买卖房屋的手续,但小儿子和小儿媳妇有优先购买权。另需说明,购买房屋的钱由购买人自己承担,这一点也与继承毫不相关,纯属个人买卖行为,非继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