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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决已30天为了拯救吴英生命请立刻将这封信转交中共中央中国政府人大最高检最高法与中纪委浙江省委人大政府与浙江省省人大代
表与各市人大代表,两会在召开拯救生命维护正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神圣职责, 知道的人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压是压不住的,这将是
全体中国人民争取生存权与确保生命安全人权安全的全民行动,与人民为敌必将失败,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尊敬的领导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检举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徐建新院长与个别法官涉嫌违反法律滥用职权枉法
裁判的行为,并要求依法查清将结果依法通知武民。
中国是法制社会希望您们联合起来为维护生命正义与法律的尊严做点工作,救人一命必有福缘。
近日在网上看到浙江省吴英因非法集资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了死刑,经济案件判死刑判重了,人命关天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人
权。
尊重他人的生命就是尊重自己的生命,您不伤害他人的生命他人也不会伤害您的生命。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会将保证人的生命作为第一任务。
非法集资等经济案件与贪污受贿等职务案件,罪不致死,刑法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宪法的立法原则首先是
保证中国人的生命权与人权,这一点是肯定的更是必须遵守的,非法集资等经济案件与贪污受贿等职务案件,罪不致死,不能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与非法集资等经济案件的最高刑是无期。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条款是一个补充规定,根据立法原则与执法原则一项罪名不能有两个最高刑期,既然第一百九十二条已明确规定
非法集资诈骗的最高刑期是无期,那么第一百九十九条所制定的条款已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最高刑期无期相抵触,
宪法与刑法的立法原则首先是保证中国人的生命权与人权,为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法制国家,保证中国人民的生命权与人权是第一
任务,根据立法与执法的公理能保生命的要保证生命安全,那么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理应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才六十年,宪法与刑法的制定只不过几十年时间,凡是违反与践踏生命与人权的条款理应自动废止与终止。
不过可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提出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 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正在全面落实。
比如为了尊重人权已将未经人民法院法庭公开依法审判定罪的人,叫做犯罪嫌疑人。
为了尊重人权已将法院法官的制服改为西服,已允许被告人聘请律师与公诉人在法庭上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辩护,已有人民陪审员制
度,法官只是作为公正员在法庭上依法工作。
根据《追诉标准》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追诉标准》理应遵守宪法与刑法,追诉标准的量刑不能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最高刑期。
总上所述《追诉标准》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这一条已违法,理应自动废止与取消。
吴英不应该被判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
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
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
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袁爽 通讯员 胡冬阳)
(中国新闻网)这段内容来自东北新闻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三、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等规定,理应
立刻废除《刑法》关与非法集资等经济案件与贪污受贿等职务案件的最高期死刑。尊重生命最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
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
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
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
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
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三、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
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追诉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
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追诉标准》理应遵守宪法与刑法,追诉标准与量刑不能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最高刑期。
总上所述《追诉标准》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这一条理应自动废止与取消。
吴英不应该被判死刑。
为了尊重与确保生命和人权更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
人民法院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英的判决违法行为提起抗诉,要求撤销原判决保证吴英的生命安
全。
此致 中共中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政府 国务院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家预防腐败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举人:武民
身份证号码:130105196907191217
电话:015832112783
2009年12月26日
注明:以此信为准。
此信已发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法制日报人民日报新华社检察日报法官网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并已
与2009年12月26日27日28日29日30日31日多次以武民真实身份在最高法网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进行网上举报,26日28日29日30日31日向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与国家预防腐败局举报,并已发给香港政府特首与财政司政务司律政司和很多香港律师与北京律师。
已发给各省市省委市委政府人大政协与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各级法院科研院所大学企业等等,这将是全体中国人民
争取生存权与确保生命安全人权安全的全民行为,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已发给各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地两会在召开,3月全国两会要召开,影响越来越大后果非常严重。
已与2009年12月31日寄给胡锦涛温家宝吴帮国贺国强王胜俊曹建明和齐奇陈云龙等领导,知道的人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压是压不住的,
这将是全体中国人民争取生存权与确保生命安全人权安全的全民行动,与人民为敌必将失败,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特别说明: 吴英是2009年12月18日宣判的现已过30天,为了拯救生命请好人们立刻将此信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纪
律检查委员会国家预防腐败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有可能请将上报时间结果通知武民,谢谢。
生命安全人权保障法律的公正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死,必将得到全体中国人民与全体几千万共产党员与公务员的全力支持。
生命正义上天会祝福善人行大善积大德有天佑。
长济律师回复: |
您好!感谢您对死刑发表自己的看法。死刑问题在中国一直是备受关注。我们一起来分享如下信息:
(一)外国死刑的适用情况
1999年美国执行了98例死刑,但2001年只执行了66例[ Roger Hood. 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 Thi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72.]。近年来,在国内外人权组织的压力下,美国的死刑适用呈明显下降的趋势。世界
人口大国的印度从1982年1985年这3年间,总共执行死刑35人,从1996—2000年5年间适用死刑总共45例。至于如今的日本,每年最多也就
执行一至二例死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 参见郑仁文:《死刑限制及其路径》,载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2页。]。
(二)中国死刑的适用情况
我国有独创缓冲死刑适用的死缓制度,我国的死刑适用的数量是否很少或较少呢?让我们来看一组数据统计为例,1992年在35个国家
中有1708人被执行死刑,其中在中国被执行的就有1079人,约占63%[ 参见陈泽宪:《刑事法制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载夏勇主编:
《走向权利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54页。],达一半还多。这种现状亟待反思!
国外有学者考察了整个世界性的废除死刑运动后指出:“从1965年到1988年,大约平均每年有1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但从
1989年2001年,却有平均每年3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道路。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是一步到位,而不象过去那样先废除普通犯罪
的死刑,最后再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最重要的是,这种全球性的废除死刑运动在新千年里看不到减缓的迹象。”[ 参见[英]Roger
Hood, The Penalty: A Wordwide Perspective, Thi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12.]
截至2004年3月,全球195个国家中,已有78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平时的死刑(这些国家废除了平时的所有罪行的
死刑罪,仅仅保留战时叛国和前线脱逃之死刑罪),还有24个国家虽保留死刑但过去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
策继续下去或者它已向国际社会承诺不再使用死刑,三者加起来共有117个国家[ See Amnesty International: The Abolitionigt and
Retentionist Countries, Http: \\web. amnesty, org\pages].
最后,我想引用两句话来与大家一起分享——
伟大的法官William J.Brennan:“再没有其他法律制度比死刑更严重地玷污宪法保障人类尊严的原则了……死刑最大的问题在于它是
一个不把人当人对待的制度……我深信有一天,我们的法庭终将为死刑制度宣判死刑!”[ See W.Brennan, What the Constitution
Requites, N. Y. Times, April 28, 1996.]
“人类应该有这样的信心:我们最终可以不必通过屠杀自己的同类来管理好自己的。”[ 韩友谊:《论死刑的废除》,载《江苏公安
专科学校学报》, 2000年第2期。]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陈国飞
2010年1月18日 |
[2010-1-17 12:5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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