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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986泰州市口岸镇   桃子江 苏 网友 法律咨询: 泰州市口岸镇   桃子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
民、法人的名誉。
    2、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公民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对于仅涉及日常批评的轻微行为,一般受道德规范调整。
[2010-3-31 12:58:29]

NO.1985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刘刚辽 宁 网友 法律咨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刘刚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的补偿要根
据您的工伤等级情况,补偿内容可参见该法第五章的详细规定。
[2010-3-29 15:39:16]

NO.1984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  黄新华广 东 网友 法律咨询: 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  黄新华
  您好,律师这是我一位朋友离职案件,请律师指教:
事实和理由: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是再婚,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母与亲戚的劝说下,媒人之言的摄合下,
于同年11月20日到周口市川汇区婚姻登记处托人代办领取结婚证。婚前我已经有一个儿子名叫张凯已有7岁,2003年5月18日与被告所生一女
名叫张娇。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不同,尤其被告不履行一个做妻的责任,不洗衣服,不做饭,不照顾家庭,不
关心老人,对待自己的女儿也是漠不关心,至于我儿子更是不管不问;严重的伤害了子女的身心健康,让子女的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打击,更
让我想不明白的是,有几次因我劳累过度,身体不适。生病生床,被告却对我不理不采,靠几个姐姐轮流照顾,这样让我精神上和心理上惩
受了严重的打击,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因我在家中没有固定工作,仅靠在外干点零活来支撑家用,我一人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子女,照顾老
人,承担着家中的种种负担,心中之苦无以言表,然而常常面对是被告的冷言冷语,而被告从不体会我的感受,彼此积怨,难以沟通,因此
被告于2005年中旬出外打工,从此过着长期分居的生活,被告外出打工之收入原告不知,打工期间从没有主动补贴家用,也没问过家中生
活,我是如何支撑家庭的,我深深知道,作为一个男人要承担的责任,苦了累了都是作为一个男人应该做的,本人也诚恳的多次好言相劝被
告,“好好的把生活继续下去”被告曾一次又一次口头承诺要悔过自新,但一次又一次食言,就在8月25日又一次书面保证悔过自新(见附
件),但是都没有付诸于实际行动,这种精神上的创伤让我实在无法承受。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生活,我曾于2009年初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职。而事
实证明,原告与被告经常分居多年,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
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原、被告均为二婚,缺少感情分居多
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也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
贵院依法处理。
附件:保证书
本人自结婚六年来,对老公、儿子一直没有真心关爱,照顾,生活起居也从不过问。对家庭没有尽到一丝责任义务,让自己的家庭缺少一伤
温暖,促使老公儿女心灵受到深深伤害,自己现在深感惭愧,即日起诚人悔过用真心来为家庭付一生。一、以前所做所为绝不再加。二、与
老公之间发生的一切不愉快从此不再提起。三、对儿女的关爱不存在任何私心,一视同仁。以上所述本人诚心改过,如有再现给家庭造成伤
害出现问题,一切后果自负,决无异议。保人人。
请问律师关于我朋友离婚状,因现在朋友当地法院一直都没有判决给他,按照婚姻法一年没有回去就会自动离婚是吗?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没有“一年没有回去就会自动离婚”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要求离婚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会依法做出
判决。
[2010-3-29 15:16:49]

NO.1983苏虹    福建省漳州市福 建 网友 法律咨询: 苏虹    福建省漳州市
  您好,我今年21岁,我在20岁的时候也就是2009年2月18日.和男友生下了宝宝,现在宝宝刚一岁多,但孩子出生后,我们就开始感情不和,他和很
多的女人搞暧昧,后来,我就搬出他家了..宝宝留在了他家,当时,他威胁我说,要是把宝宝带走,就对我父母下手.我还是把宝宝留在他家了,
都是他妈妈和保姆带,他也时常不回去的.他没照顾过小孩的,挺多就是回去抱抱而已.但是,现在他连孩子都不让我看,.甚至,把孩子抱出去藏
了起来,我现在都不知道宝宝在哪里.我也不是要跟他争抚养权,就只想带孩子,看孩子.难道,做为母亲连探视权都没有吗?当时他还一味的威
胁我,要是我去看孩子,就对我怎么样,我没理他,我还是照常去看孩子,可他就把孩子抱出去了,我现在都不知道孩子在哪里.我该怎么办???
请您帮我,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享有“探望权”,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法定权利。
    但是,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健全,目前对探望权的规定,体现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的
规定仅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规定,而对于像您这种情况下是否享有探望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根据我
国婚姻法的精神,“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当也享有“探望权”。因此我们的观点是:您有权去看您的小孩,您的男朋友有协助的
义务。
[2010-3-28 22:44:40]

NO.1982安徽马鞍山雨山区 芮元庆安 徽 网友 法律咨询: 安徽马鞍山雨山区 芮元庆
  我是1995年到马鞍山市上学,同时也农转非。现在已成家,老婆,孩子都是非农户口。以前单位没有享受福利分房,现在在私营企业上班。
现在老家皖江开发,老家有父母两人,两层小楼,八亩田地。我们一家三口经常回家住。像我们这样的,如老家拆迁有没有补偿?如有,该
如何补偿。(我们老家现在的补偿标准是:田:4200元每亩,田亩户头9200元每人;房:350元每平米,房户头9800元每人。)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我国各地的补偿政策等不完全一样,具体情况您可以咨询当地的相关行政部门。
    按通常的情况,您也是能获得一定补偿的,但补偿的名目和金额与农村户口的有所不同。
[2010-3-27 20:44:58]

NO.1981内蒙包头市青山区周瑞玲内 蒙 网友 法律咨询: 内蒙包头市青山区周瑞玲
  派遣职工因工死亡,人身赔偿由谁赔偿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另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可见,
劳动者的真正雇主依然是劳动派遣单位,而不是用工单位。
    因此,综上法律规定可知,在本案中,如果派遣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即“劳动派遣单位”(而不是“用工单
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0-3-25 19:19:11]

NO.1980广东省东莞市凤岗浸校塘工业区万利展 虞恋广 东 网友 法律咨询: 广东省东莞市凤岗浸校塘工业区万利展 虞恋
  您好,谢谢您给予的意见,现在的问题是在老板没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与工资条,因为工作关系与工资只是口头说没有书面证据(工作只是
承包老板与工人关系)。老板说没法提供。请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要多长才能解决。谢谢!

长济律师回复:
您可以和保险公司沟通商量此事。
您也可以再想想看是否还有其他的办法。
[2010-3-20 12:47:37]

NO.1979广东省东莞市凤岗浸校塘工业区万利展 虞恋广 东 网友 法律咨询: 广东省东莞市凤岗浸校塘工业区万利展 虞恋
  您好,我爸是在12月19日在广东出的车祸,当时有交警做现场事故鉴定,结果为100%对方责任。事后我爸在医院住了一个月,期间的医药费
是保险公司报销。因是受伤在头部一个月后医院要求回家调养。在回湖南老家调养二个月中没法工作,精神状态也不好,(回家调养是大家
共同认可的决定)二个月后回广东来处理这件事情,老板只给了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其他的不会负责。保险公司要求要劳动关系证明与工资条
才能解决这个问题。现在这个证明都没法提供,这事不知如何解决?如果仲裁要什么证明?麻烦给予意见,谢谢!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您提到的“保险公司要求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工资条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个证明可以请您父亲工作的单位提供。
    您所反映的这个案例,在现实中是比较常见的,而且对方负全部的责任,您的父亲依法肯定会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办法。如果您还有
什么需要咨询的问题,请您将您要提的问题明确具体一些,这样便于我们给予您更到位的答复。
[2010-3-19 23:46:12]

NO.1978陕西铜川铁运公司   史智林陕 西 网友 法律咨询: 陕西铜川铁运公司   史智林
  我母亲张秋芳系矿务局中心小学退休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含辛茹苦的奋斗了近三十年的时间。2月14日(大年初一)前往陕西省铜川矿务局中
心医院进行胆结石治疗,此时我母亲已经几天没有进食,我们心急如焚,以急诊病例住院,做了B超等检查。检查后,接诊建议进行保守消炎
治疗,在进行了五天的消炎治疗后,初六对我母亲进行了胆囊切除手术。这一小小的胆结石手术结束后,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我母亲不但没有
好还出现了更加严重的病变:术后当晚我母亲就出现了嗜睡、说胡话的现象,此时焦急的我们马上向当班护士、大夫进行反映。但大夫却说
这是正常的现象。手术的第三天我母亲嗜睡现象更加明显,叫醒后发现目光呆滞、反应迟钝、喉中痰鸣,上午9时左右我们及时向主管大夫反
映病情,主管大夫即未查体也未做详细检查,只是让我们帮忙给病人咳嗽排痰,就一走了之。约12时左右我们发现母亲精神状态更差,又给
主管大夫打电话反映病情,主管大夫接了电话以后迟迟未到现场,以后再多次打电话,无人接听,甚至关机。下午2点左右,主管大夫来到病
房、未作任何检查,在我母亲病情已经如此严重的情况下,主管大夫仍然采取漠视态度,并没有对患者进行治疗。万般无柰的情况下,我们
找了一位自己熟悉的心血管内科大夫,发现病情严重,急转入重症监护室。(手术过程中因为某些失误,使患者引起了肺感染)后经做血气
分析、胸片检查提示为2型呼衰、间质性肺水肿、心脏普大心衰。(此时、因为主管大夫种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我母亲的病情恶化程度已经无
法逆转)随后我们向主刀大夫兼外科主任反映了主管大夫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希望外科主任能对我母亲做进一步有效的治疗。但外科主任的
反映态度更让我们瞠目结舌。不但冷漠回答家属的疑问,还不断的为主管大夫辩解,更可怕的是他对我母亲也采取了不闻不问的态度。在经
过了几天治疗后,病情未见好转,我母亲出现腹胀,我们让外科大夫看一下,他口头答应去看一下,却始终未等到他的身影去。这种漠视患
者的生命的行为令人发指。更令人感到愤慨的是,在此期间大夫对我母亲态度恶劣,致使我母亲精神受到刺激,这也是诱导我母亲病情恶化
的重要因素。2月21日,外科主管大夫在不看配伍禁忌的情况下擅自用药,用速尿滴壶导致药液浑浊结晶,幸亏我们的及时发现才没有酿成恶
果。作为一个大夫对病人要输入体内的药物都如此的随便,这种可怕的行为让人颤栗。2月24日,在我母亲病情极度恶化后,外科无法进行继
续治疗的情况下转入呼吸内科,进行治疗。3月1日当日,内科主管医师向我们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我们家属向医务科主任反映病情,医务
科主任随即要求有关科室主任进行会诊,外科主任在12点左右接到会诊单后,一直未来会诊。3月8日早9时我母亲因大夫对工作的不负责任于
手术10天后离开人世。总之,老人家是 自己走进手术室,手术完了就一直没下过床。医院至今无答复。我们希望你能给予法律方面的帮助。
我们应该怎么办?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从您所放映的案情来看,医院方面存在过错。
但仅从您所放映的这些文字,尚无法全面深入充分的了解这个案件;而且打官司是讲证据的,要注意依法收集保存好相应证据。

以下是有关医疗纠纷方面的常用法律,希望对您有帮助,供您参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执业医师法》
《护士管理办法》
《医院工作制度》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8月2日起实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2010-3-18 15:07:35]

NO.1977天津市天津理工大学 黄前锋天 津 网友 法律咨询: 天津市天津理工大学 黄前锋
  我想帮助我大姐离婚!有一些问题需要帮助解决,望各位律师能给我真实答案,我将万分感谢
长济律师回复:
有什么法律咨询欢迎您留言,我们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2010-3-17 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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